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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和只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435号原告李和只,又名李某,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建永,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许家沟乡王家窑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李和只与王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