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和只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435号原告李和只,又名李某,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建永,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许家沟乡王家窑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李和只与王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