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海与被告关福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海,关福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4094号原告刘志海。被告关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海与被告关福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海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