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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陈贵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63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季兴,男,回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贵原,男,1985年6月22号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李季兴诉陈贵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26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张林林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A×××××的小型轿车一辆。李季兴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于2016年6月16日以调解方式结案,李季兴申请对担保财产的保全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林林名下号牌号码为皖A×××××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静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