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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平与被告吴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平,吴远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624号原告:张顺平,女,53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大蓉,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远毅,男,45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德,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顺平与被告吴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平撤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