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平与被告吴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平,吴远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624号原告:张顺平,女,53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大蓉,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远毅,男,45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德,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顺平与被告吴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平撤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