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4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丽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北京阿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阿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乙16号三层310号。法定代表人邹彤,总经理。原告陈丽诉被告北京阿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阿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其人民币166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北京阿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故陈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