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与高州市金麦食品冷冻厂、陈七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高州市金麦食品冷冻厂,陈七,麦恒辉,吴月芳,麦某,梁荣尧,吴川市金麦冷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地址:高州市府前路57号。负责人:朱XX,行长。被执行人:高州市金麦食品冷冻厂。地址:高州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被执行人:陈七女,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麦恒辉,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吴月芳,女,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麦某。法定代理人:陈七女,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梁荣尧,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吴川市金麦冷冻厂。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塘尾村大路坡。负责人:麦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州市金麦食品冷冻厂、陈七女、麦恒辉、吴月芳、麦某、梁荣尧、吴川市金麦冷冻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位于高州市金山开发区的抵押物,其它财产未能处理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它财产适宜处理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