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4财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杨宇与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宇,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财保368号申请人:杨宇,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汤新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力利,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红叶北路东侧人民西路南侧古汉画院公寓209号。法定代表人:朱坤,该公司总经理。杨宇与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万元进行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对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宇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杨宇名下的坐落于南京市紫东路18号20幢1单元2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栖转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杨宇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玉平审判员  韩 宁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