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玲,李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4350号原告张淑玲。委托代理人孙景华,扶余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洪波,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玲与被告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