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723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告祁居社、祁居培、牛学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祁居社,祁居培,牛学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1148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刘自斌被告:祁居社,男,被告:祁居培,男,被告:牛学保,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告祁居社、祁居培、牛学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居培、牛学保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居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祁居社偿还借款5万元,承担利息2455.79元(利息算至2016年5月17日),本息合计52455.79元;2.要求被告祁居培、牛学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6日,被告祁居社向原告贷款5万元,由被告祁居培、牛学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于2016年1月26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未还。被告祁居社、祁居培、牛学保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6日,被告祁居社、祁居培、牛学保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成员任意一人在贷款金额5万元内,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被告祁居社向原告借款5万元,该贷款由被告祁居培、牛学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后被告祁居社于2015年10月20日停止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未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1份。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法庭认为上述合同有三被告的亲笔签名及放款记录,合法有效,法庭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祁居社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祁居社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偿还相应的借款并承担利息。原告诉讼请求有其证据证实,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祁居培、牛学保作为担保人,其担保的债务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有其证据证实,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祁居社、祁居培、牛学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居社偿还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2455.79元(利息算至2016年5月17日),本息合计52455.79元,限被告祁居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祁居培、牛学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祁居社承担,被告祁居培、牛学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汪如金人民陪审员 刘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 颖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