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明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4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明,男,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抓获,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明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张某明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具有当庭认罪、已退还部分款项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被告人张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执行至2017年3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