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7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卫东申请执行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东,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唐卫东,男,生于1974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许钦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2016)1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但被执行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扣划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苟伟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