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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京富与杨永华、王爱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富,杨永华,王爱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恢526号申请执行人王京富,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永华,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爱中,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京富与杨永华、王爱中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永华、王爱中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