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京富与杨永华、王爱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富,杨永华,王爱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恢526号申请执行人王京富,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永华,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爱中,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京富与杨永华、王爱中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永华、王爱中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