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6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和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与白金汉卢海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和通讯实业有限公司,白金汉,卢海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6837号原告:深圳市南和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沙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44616。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廖飞跃,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金汉,男,汉族,1948年9月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卢海远,女,汉族,1952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和通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2元,按规定收取9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侯媛蓉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锐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