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昆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金花与被执行人武宏、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金花,武宏,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昆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安金花,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武宏,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曹兰,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2014)昆执字第8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宏、曹兰所有的房产一套,现查封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武宏、曹兰所有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