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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40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连合与孙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合,孙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401民初481号原告:王连合,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香格里拉市。委托代理人:苟正红,云南忠信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志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藏族,住香格里拉市。原告王连合诉被告孙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连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合因与被告孙志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合撤诉。案件受理费为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王连合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