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慧英与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慧英,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慧英,女,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翔,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慧英因与被申请人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慧英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支付5282元物业服务费,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在申请人没有签收开庭传票、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留置送达判决书,程序违法,显失公平,应予撤销。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并不是小区业主,不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也从未接受过被申请人的物业服务,不应缴纳物管费。申请人系东恒灯具城商圈招商的商户,自2009年招商入驻以来,其物业管理一直由经营的全体商户自行雇请水电工、清洁工在维护管理,费用由全体商户分摊,直接面对环卫部门交纳相关费用,独立于被申请人服务的领地坐标住宅小区。被申请人口头辩称,1、一审审理程序、判决结果合法。2、张慧英与资阳市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了由张慧英按时足额交纳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故张慧英作为本案被告主体资格适格。3、张慧英所用的水电管道以及水、电表均位于领地坐标住宅小区内部,小区绿化也是由被申请人在管理维护,申请人的商铺虽然临街但还是属于领地坐标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期限顺延,但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聘请其他的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接受了被申请人的物业服务,故应当认定小区业主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慧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一审在送达法律文书时程序合法,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到申请人张慧英经营的商铺里面,有执法记录仪为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人张慧英虽然不是该小区业主,但是其与业主资阳市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由其按时足额给付物管费等,故申请人张慧英作为小区商铺的使用人,是本案适格被告。3、领地坐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物业范围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以及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泵间、电表间等在内的共用部分,故张慧英所租赁的商铺系领地坐标小区的组成部分,其使用的水电管路等均位于小区内部,接受了被申请人的日常维护管理,依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物管费。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慧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慧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祥华审判员 曾 理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