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吕明与陈沪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陈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吕明,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沪生,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403号吕明与陈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明要求被执行人陈沪生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除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执行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有执行线索提供,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