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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党武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武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354号罪犯党武安,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保王村党*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4)临渭刑初字第000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武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1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党武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党武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武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武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