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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周军,杨文光,方雪荣,张凤宝,方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50842-1。法定代表人曹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一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建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3249800-0。法定代表人方雪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玄武路,组织机构代码68915635-4。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太海路璜时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9259228-8。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军,男,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杨文光,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方雪荣,男,195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张凤宝,女,195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方燕斌,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85民初2328号民事调解书,对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周军、杨文光、方雪荣、张凤宝、方燕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军对被执行人周军(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含装修,不含无证停车库)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徐子(1998)第××号,土地状况:权属性质为国有,用途为住宅,地号为徐汇区斜土路街道93坊20/1(1-10)丘,图号为III18-4,总面积36.10平方米;房屋状况:所有性质为私有,建筑面积为151.94平方米,幢号为37,室号或部位为601,类型为新工房,结构为钢混,层数为20,竣工日期1998年)的起拍价为960万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在2016年10月14日的第二次拍卖中,杨依见(身份证号码)以80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军(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含装修,不含无证停车库)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徐子(1998)第××号)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依见所有。二、买受人杨依见可持本裁定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及欠交费用等由买受人负担,卖方负担的税费,在拍卖款、变卖款中依法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东昕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梓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