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3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周宏与周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周跃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81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周宏。委托代理人瞿艳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周跃香。委托代理人尹婵,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周宏诉被告(反诉原告)周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周跃香向本院提起反诉,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7分,反诉原告周跃香已经累计支付的借款利息462000元,远远超出了年利率24%,故要求反诉被告周宏返还多支付的借款利息102000元。本院受理反诉后,依法通知反诉原告周跃香于2016年10月8日前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逾期依法按撤诉处理,但反诉原告周跃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蜜纯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