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斯在贵与周学金、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斯在贵,周学金,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斯在贵,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臣,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金,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宏,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4号。法定代表人:董清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斯在贵因与被上诉人周学金及原审被告阿克苏新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斯在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斯在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斯在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51.90元,减半收取2925.95元,由上诉人斯在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力审 判 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昆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