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诉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2122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负责人:廖明秋,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武,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育英巷**号,系中国某银行正式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某某。原告中国某银行与被告蔡某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某银行于2016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刘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