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家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家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李恩柱,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家禄,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家禄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家禄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家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64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百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