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10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秀凤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103刑初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杨秀凤,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被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八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佳铁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凤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刘峰、代理检察员孙思远、被告人杨秀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凤于2015年7月12日至11月27日间,在双鸭山车站北牵出线货物列车上采取将车上煤炭卸到地上后,再用三轮摩托车运走的方式,先后五次盗窃煤炭约重5吨,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其中有四次将赃物卖给双鸭山市平房区双胜村村民,获赃款人民币105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2日将被告人杨秀凤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秀凤主动退赔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秀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铁锹及三轮摩托车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杨秀凤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摄录的录像光盘;双鸭山站出具的被盗证明、黑龙江龙煤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11)佳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夏某1、夏某2、夏某3、苗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凤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杨秀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比较客观,应予支持。被告人杨秀凤虽曾因犯盗窃罪判处过刑罚,但念其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赔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明国家法律,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护国有企业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秀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到本院)。二、退赔的经济损失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返还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奕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贺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