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彦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86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彦生,男,住礼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6月25日被礼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彦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彦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彦生因其母亲蒋某2与邻居李某某之母蒋某1发生争执并打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彦生在被害人李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李某某追打李彦生未果,双方遂被村民劝开。被害人李某某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鼻骨骨折,鼻根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因伤情久治未愈,被害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在天水市四〇七医院经三维CT检查,被诊断为双侧鼻骨骨折,并左侧端凹陷。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彦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程序性文书,被告人李彦生户籍证明、看守所收押健康检查表,证人蒋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刘某1、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蒋某2、谈某1、秦某1、王某1、田某1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诊断证明、李某某住院病案,申请书,(礼)公(刑)鉴(伤检)字[2016]025、026、048号鉴定文书、(陇)公(刑)鉴(伤检)字[2016]017号鉴定文书,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成立自首。鉴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双方系因邻里纠纷发生打架,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彦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加莲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冉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