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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田兴军与贾吴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军,贾吴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1民初672号原告田兴军,男。被告贾吴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军诉被告贾吴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兴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兴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兴军承担。审 判 员  罗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姚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