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上海众振铝铆钉制造合作公司与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众振铝铆钉制造合作公司,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众振铝铆钉制造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利君,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众振铝铆钉制造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商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众振铝铆钉制造合作公司货款34686.8元,该款被告于2015年9月1日之前付清,被告如逾期不付,原告有权即时申请执行;二、案件��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10元、公告费330元,合计39840元,由原告负担7840元,三被告负担3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21.8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等不得变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商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李广达执行员 邓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