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689号原告杨某,女,1964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姜某,男,1964年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与被告姜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