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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689号原告杨某,女,1964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姜某,男,1964年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与被告姜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