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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云龙与郑金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佳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龙,郑金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姜云龙,男,1933年3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富裕县。被执行人郑金峰,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富裕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