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付XX、喻XX诉陈XX、邓X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喻XX,陈XX,邓XX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806号原告付XX,男,住湖南省岳阳市。原告喻XX,女。被告陈XX,男。被告邓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喻XX诉被告陈XX、邓X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X、喻XX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XX、喻XX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芙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