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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榆与李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榆,李顺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815-2号申请人:刘榆。被申请人:李顺利。申请人刘榆诉被申请人李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榆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顺利的银行存款或者与本案标的相应的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榆以担保人张秀金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顺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62×××00存款予以冻结10000元,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刘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