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敏与被申请人吴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敏,吴舟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977号申请人:代敏,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松,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舟洪,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申请人代敏与被申请人吴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代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舟洪单独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XXX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0000元。担保人税辉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XXX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吴舟洪单独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号),期限为三年;2.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税辉单独所有的用于本案担保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海川审 判 员 罗霜婷人民陪审员 王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宗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