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方辉与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方辉,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方辉,户籍住址湖南省安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委托代理人赵晓文,户籍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系被上诉人员工。上诉人徐方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方辉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64号民事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大润发公司未到庭答辩。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含有钠704mg/100g、脂肪0.2g/100g、蛋白质0.48g/100g、碳水化合物4.2g/100g、能量870KJ。标示值与实际值进行对比,可知涉案产品的标示值均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人徐方辉已预交,由上诉人徐方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