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树刚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516号罪犯刘树刚,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诸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树刚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潍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树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树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树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树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树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