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樊月月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月月,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樊月月,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樊月月与被执行人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作出(2016)鲁011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月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李燕所有的鲁A-LZ1**吉利汽车一辆(只查封了车辆档案,但实际并未控制车辆)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8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