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行审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新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李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行审235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洪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新友,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李新友未经批准,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郑家镇李西村土地180平方米(折合0.27亩)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5月25日将[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7月12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拆除郑家镇李西村李新友在非法占用的1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80平方米房屋。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4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8月擅自占用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李西村土地180平方米(折合0.27亩)建住宅,该宗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规划用途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180平方米(折合0.27亩)土地退还给郑家镇李西村;2、责令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80平方米房屋。该处罚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由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金昌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李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