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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贵平,李福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168904505。被执行人:季贵平,女,1975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福亭,男,1956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贵平、李福亭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纷一案,依据山东省菏泽曹州公证处作出的(2016)菏曹州执字第12号执行公证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人民币为1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1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季贵平、李福亭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季贵平、李福亭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曹州公证处作出的(2016)菏曹州执字第12号执行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季贵平、李福亭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季贵平、李福亭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