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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梅芳与邓立生、秦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芳,邓立生,秦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653-2号原告胡梅芳,曾用名吴梅芳,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邓立生,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秦建辉,女,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胡梅芳诉被告邓立生、秦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梅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梅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梅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建龙审 判 员  龚 攀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