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梅芳与邓立生、秦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芳,邓立生,秦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653-2号原告胡梅芳,曾用名吴梅芳,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邓立生,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秦建辉,女,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胡梅芳诉被告邓立生、秦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梅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梅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梅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建龙审 判 员 龚 攀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