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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锁小虎与杨金军、杨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小虎,杨金军,杨金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2282号原告:锁小虎,男,生于1988年4月4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金军,男,生于1977年12月13日,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杨金贵,男,生于1987年10月19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锁小虎与被告杨金军、杨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锁小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锁小虎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彩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