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锁小虎与杨金军、杨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小虎,杨金军,杨金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2282号原告:锁小虎,男,生于1988年4月4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金军,男,生于1977年12月13日,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杨金贵,男,生于1987年10月19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锁小虎与被告杨金军、杨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锁小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锁小虎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彩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