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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德胜、唐晶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民终1047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德胜,唐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唐德胜,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唐晶,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再审申请人唐德胜、唐晶因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民终1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唐德胜、唐晶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德胜、唐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德胜、唐晶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秀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