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辖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凌云与王秀萍、曲明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萍,曲明德,张凌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萍。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明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凌云,墨西哥合众国公民。上诉人王秀萍、曲明德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侵权纠纷,被上诉人系墨西哥合众国公民,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这一认定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为墨西哥公民,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于该规定,故基层法院对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为墨西哥合众国公民,依据其起诉主张,因曲家琦滥用诉权导致其涉入诉讼,给其造成无可弥补的家庭、精神等损害,又因曲家琦已经离世,而诉请判令两上诉人作为继承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系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2016)鲁0602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于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竺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