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丽与牛家凤、金丰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牛家凤,金丰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194号原告:杨丽,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牛家凤,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金丰久,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诉被告牛家凤、金丰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丽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韩宏云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