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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丽与牛家凤、金丰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牛家凤,金丰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194号原告:杨丽,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牛家凤,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金丰久,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诉被告牛家凤、金丰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丽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韩宏云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