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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跃兵与张伟,喻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跃兵,喻恒,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118号申请人梁跃兵,男,生于1973年5月28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喻恒,女,生于1981年7月18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张伟,男,生于1979年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在申请人梁跃兵与被申请人喻恒、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喻恒、张伟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路XX号X-X-X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302-2009-0XX**)予以查封,申请人梁跃兵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H5XX**胜达小型越野车对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梁跃兵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跃兵的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