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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5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来银与张彤、杨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彤,陈来银,杨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彤,女,196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坤,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来银,女,195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杨学明,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张彤因与被上诉人陈来银、原审被告杨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16年2月17日对张彤、杨学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但一审法院该日未组织开庭,却在2016年5月10日缺席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