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垫付款本金人民币64326.2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8日为3961.89元,此后以64326.23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3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