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晓卫与王学潮、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卫,王学潮,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卫,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学潮,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晓卫与被执行人王学潮、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王学潮和陈桂英的工资收入予以偿还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1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