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冉冉与顾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冉冉,顾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174号原告:李冉冉,女,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顾洁,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李冉冉与被告顾洁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冉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冉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冉冉负担。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