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6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92年1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92年11月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孙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孙某某与李某所生非婚生女儿孙某乙由孙某某抚养,李某给付孙某某子女抚养教育费198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孙某某、李某各半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2015年12月7日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5)高执字第668��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某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扣留至19800元,到时由本院提取。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同意终结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6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范永红执行员 毕晋胜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