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于沛方、陈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沛方,陈宁,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7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被告于沛方,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宁,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庄头街1号26户。法定代表人苏家付,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于沛方、陈宁、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于沛方、陈宁、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76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