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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苗润峰申请马彦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355号苗润峰,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联系电话139XX****XX马彦升,男,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苗润峰申请马彦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2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被执行人现无法找到,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苗润峰向我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2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微信公众号“”